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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进场范围和办理时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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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进场范围和办理时限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4-09-22 17:54:04点击次数:320来源: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摘要]
  2011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滨发﹝2011﹞25号),要求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统一交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近三年以来,已累计完成各类项目近4000个,交易金额258.33亿元,为财政节支增收31.29亿元,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方便招标(采购)部门、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现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范围和办理时限公告如下:

  一、进场交易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进行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消防、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领域)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大型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转让;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以及探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的拍卖;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房屋租赁等资产处置;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

  (七)规划编制以及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社会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一)其它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事项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的或采取其它方式规避进场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滨纪发﹝2012﹞9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办理时限

  (一)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从公告发布至开标,按法律规定不少于20日。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公告发布至开标,期限不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从公告发布至开标,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询价和网上竞价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土地交易项目。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日。

  (四)产权交易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公告期为7日。

  以上项目特别紧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应急项目特别程序处理。

  上述项目公告期满次日即组织开标,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