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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19
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有序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厉行节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助于政策功能落实。 第二章 确定主体 第四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负责采购需求的提出、调研、论证、公开、评价等事宜,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发挥管理优势,对系统内通用且使用频繁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能指标、技术规格、服务标准、安全要求等制定标准化基本需求。 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相应责任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主导的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超市等采购项目,其采购需求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确定。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确定工作,协助组织专家论证,帮助完善技术标准等需求指标,并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依法实现采购需求目标。 采购代理机构前期未参与采购需求确定的,采购组织过程中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论证的,论证专家应当对其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需求内容 第九条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弱势企业等政策功能。 第十条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公正。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除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具体要求难以确定外,其他需求内容应当详细明确。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实现功能或者目标应当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为前提,符合资产配置标准要求,杜绝奢侈采购、豪华采购、高价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应当体现政策导向,鼓励使用本国产品,对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措施必须在采购需求中列明。对要求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时明确相应的产品。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执行的有关标准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通用性和对等性,应当为实现标的功能或者目标的基本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和验收标准等要求,描述应当严谨、准确、详细,不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存有歧义,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潜在或者隐性要求。 第四章 制定方案 第十六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前确定详细采购需求。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评审及预算安排等情况,协调单位内部使用处(科)室,确定本年度内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并明确具体采购标的。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确定后,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研,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服务水平、供应情况、市场价格等进行调查了解、衡量比对、分析测算,结合政府采购预算及资产配置标准等,制定初步采购需求方案。 第十九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于采购需求确定前,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五章 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需求公示前,对初步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供应商进行合理合规性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 (一)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200万元以上。 (二)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 (三)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四)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论证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内容是否完整、标准是否规范、描述是否准确、政策是否体现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论证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可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自行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论证费用可以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执行,由采购人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与论证的,应当在相关领域内邀请不少于3个品牌(核心产品)的供应商参加。
第六章 需求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其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前期经过论证的项目。 (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公示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论证意见、公示时间、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模板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公示后,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截止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包括采购需求的相关意见建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相关证明资料。 异议供应商未提供书面意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相应采购需求;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相应意见反馈异议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公示且无异议后,应当据此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既要体现采购需求各项因素的差异性,又要杜绝人为设置无关因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论证并公示采购需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经过论证或者公示后,仍因采购需求问题导致采购文件产生有效质疑或者有效投诉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参与论证的相关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应当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存档备查,包括采购需求的论证、公示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作为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需求管理机制,保障需求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第三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通过书面推荐形式确定供应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