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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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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签订合同,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还需要公示吗?

   唐广庆:纠正说法,不能说:“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签订合同,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应纠正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投标,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属于评标阶段,还未到定标阶段,因此谈不上签订合同。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放弃投标(也不能说放弃中标,因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顺理成章的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须在对第二中标候选人再行公示。可以直接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是放弃投标,之后则是放弃中标。放弃投标只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放弃中标时不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还应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应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